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修訂版)及其解釋,焚燒飛灰經處理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且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填埋過程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指填埋企業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焚燒飛灰產生單位仍應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產生單位應當在危險廢物轉移前三日內報告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同時將預期到達時間報告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我省目前已開通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網址https://app.gdep.gov.cn/gdgfqy/login),產生單位可通過平臺生成和運行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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